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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規則

各位網友大家好:

 

blog承蒙網友不棄,每日有不少點閱率,由於我時間有限,無暇管理眾多blog。因此,本人將許多blog設定為禁止訪客留言,目前可以留言的blogBCC、東森、Sinablog,禁止留言的有聯合城邦、蕃薯藤yamyahoo奇摩等。

 

我目前並未打算大量寫文,也有很多事務纏身,雖然沒時間管理網站,但我認為每位網友貼文都是花了很多時間的,我也尊重各位發表看法,然而,基本上,發表言論至少應該遵守以下規則:

中華民國刑法311條三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且不得以毀損名譽為唯一目的,另根據釋字第509號解釋,「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換句話說,言論雖不要求完全真實,但至少應該「有所本」。本人並認為關於公眾人物、政府官員的評論範圍是較寬的。雖然如此,關於種族歧視及仇恨言論,請勿張貼,何謂仇恨言論(hate speech)與種族歧視言論,請看我的一篇文『與廖元豪教授談「群謗」(group libel』,當然,如果我的言論大家有意見,也歡迎各位指正。

 

綜上所述,凡違反以上規則的回應本人將予刪除──自本文張貼起,違反中華民國刑法者將被刪文,請網友見諒。

 

以下為東森blog首例,故本人特予解說:某網友在2006-07-30 22:30:12以「妙文張貼」之名義張貼丁桓蘊(Đinh Hoàn Uẩn)關於越南籍配偶的言論,本人認為其非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且已被本人認定為仇恨及歧視性言論。我在2006-07-31 12:02:04要求其於6小時內提出證據,其仍未回應,故本人將該文刪除,理由則附於該文(謝志偉與台灣認同http://bloguide.ettoday.com/blackjacktw/textview.php?file=0000027123)之下。

 

 

本案為東森blog刪文先例,其發生時間雖在本文發表前,但其為明顯的仇恨歧視言論並違反刑法,基於網站管理者之職責,將該文照相存證並刪文。日後也會視貼文的性質與本人時間的多寡請求違例者解釋,敬請網友配合。此外,如果本人誤刪,我會公開道歉,也請各位包涵。

 

Blackjack 2006/7/31

 

本人網站:

http://city.udn.com/v1/blog/index.jsp?uid=blackjack 

http://tw.myblog.yahoo.com/jw!5MvVD1mQHBYaOjAvbOERlaH.JHxk

http://blog.yam.com/blackjackintw/

http://blog.appledaily.com.tw/blackjack/

http://bloguide.ettoday.com/blackjacktw/

http://blog.sina.com.tw/blackjack/

 

blackjack 2006-07-31 12:02:04 刪除 
版主回覆:
這篇文有明顯的矛盾,除了拿幾千年前的歷史做毫無根據的推論外,也忽略了目前台灣越南籍配偶受歧視的現況。此外,以出身認定某人「就是共產黨」顯然是過度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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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文是明顯的仇恨言論,請張貼者於本文貼出後提出相關解釋及證據,否則該文將於6小時(18:00)後刪除,本文及該轉貼將被拍照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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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ckjack 2006/7/31 AM12:00

posted on Monday, July 31, 2006 5:3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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