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路見不平」兄(註1)在2006-09-10 22:12:53對 可笑到家、吃人夠夠的法官,荒謬絕倫的判決一文的回應。基本上,本案判決書可能因事涉未成年人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而不能公布,就我們而言,只能以新聞報導評論,以偏概全是沒辦法的事。不過,雖國人皆曰「媒體可殺」,但我仍有幾點意見:
1.若非媒體報導,這個案件實在難有見天日的一天,也絕難引起討論。我因此認為媒體仍有他的正面力量,合先述明。
2. 「路見不平」兄認為「民間司改會所作的法官評鑑並非全部可採,許多優秀的法官因不願討好律師,而未能獲得較好的評鑑分數,所在多有。林錫凱庭長在板院票選庭長時榮獲高票,就是一例。」,這我相當認同,凡事兼聽則明,聽一面之詞是不對的。
3.所以,我的評論是就相關報導為基礎,並以民間司改會所作的法官評鑑為「佐證」,至於新聞報導固然會截頭去尾,但我剛好有看到相關法官在鏡頭前的言論,他的說法已經夠明確了,我也並非以蘋果日報報導為唯一衡量基礎。
4.至於「路見不平」兄認為「這篇判決引用特別減刑的規定,我並不贊同」,也因為如此,我對此判決相當難以茍同。
5. 「路見不平」兄另認為「被告如果真心悔改,且已付出慘痛代價,例如家庭生活、個人名譽,是否仍有加諸重刑的必要,尤其當被告具有相當智識能力且素行良好,讓其有回歸社會的機會,是否比將被告關入監獄中更為適當?」,我有疑惑的是:
第一:本案這樣判有先例嗎?本案與他案相比有差別待遇嗎?本案承審法官對類似案件的處理方式究竟如何?
第二:在美國、日本、德國,類似案件的處理方式究竟如何?
第三:正面回應「路見不平」兄的質疑:違反性自主的案件適合緩刑嗎?
我想,「路見不平」兄所提的這個問題應該是「犯罪學」的問題,雖然我不知道法官們唸不唸「犯罪學」,但究竟「性犯罪」的矯治應否入獄,這應該是牽涉到應報主義、立法者的意見、性心理學、精神醫學、法庭心理學的問題,但這非我專業,我目前只能想到這些。
我認為:「性犯罪」必須非常非常慎重,尤其行為人拍色情光碟又PO上網,究竟承審法官庭長林錫凱有無找相關精神醫學專家判斷與鑑定可能才是最重要的。我認為「性犯罪」的再犯、矯治、量刑,應該是密不可分的環結才是。
文末附上一則報導楊姓受刑人已達美國終身監禁標準 【2003/07/08 民生報】(註2)。時間有限,謹覆如上,希望我的意見有值得「路見不平」兄及網友參考的價值。
註1:本文為回應網友的討論,原文是http://bloguide.ettoday.com/blackjacktw/textview.php?file=0000018336
可笑到家、吃人夠夠的法官,荒謬絕倫的判決路見不平 2006-09-10 22:12:53
法院的判決可供大眾評論,如果判決結果不為社會多數所接受,法院應虛心檢討,檢察官也可以透過上訴制度糾正。但是社會大眾往往受到新聞媒體主觀評論的引導,未能充分瞭解整個審判的過程及法官量刑的心路歷程,也欠缺獨立思辨的能力,就遽然人云亦云,大呼法官可殺,實屬可惜。 有時,法官會在證據較不明確的案件中,選擇讓被告認罪而判決較輕的刑罰,而避免最後因證據不足而需判決被告無罪。以本案來說,被嫖女子都在大陸地區,難以調查其真實年齡,似乎存在定罪的困難性。其次,被告如果真心悔改,且已付出慘痛代價,例如家庭生活、個人名譽,是否仍有加諸重刑的必要,尤其當被告具有相當智識能力且素行良好,讓其有回歸社會的機會,是否比將被告關入監獄中更為適當?這篇判決引用特別減刑的規定,我並不贊同。但我希望社會大眾能理性討論,勿流於情緒性的發言。尤其,民間司改會所作的法官評鑑並非全部可採,許多優秀的法官因不願討好律師,而未能獲得較好的評鑑分數,所在多有。林錫凱庭長在板院票選庭長時榮獲高票,就是一例。
註2:
楊姓受刑人已達美國終身監禁標準 【2003/07/08 民生報】
國軍北投醫院精神科三年前替楊姓受刑人進行性犯罪評估量表顯示,其再犯率高達70%~88%,即使三年來楊姓受刑犯已接受過許多心理、行為輔導及宗教洗禮,最好的狀況,再犯率至多僅可能降至45%;依照美國性犯罪處置原則,已達「終身監禁」標準;精神科醫師指出,楊姓受刑犯是性犯罪中最棘手的「連續性暴力犯」 (SVB),形同性犯罪中的「末期病患」,矯治機率十分渺茫。
台北監獄性侵害犯治療計畫主持人、國軍北投醫院社區精神科主任李光輝,三年前接下楊姓受刑人第一期評估及治療任務。李光輝指出,當時以「明尼蘇達性罪犯篩選評估表」(MnSOST-R) 為楊姓受刑人進行評估,在12項性罪犯的靜態因素及4項動態因素總分達11到13分。這項量表得分愈高、再犯機率愈高,而11到13分的性犯罪機率高達88%。昨在立法院一場楊姓受刑人是否該假釋出獄的討論會上,李光輝便率先投下「反對票」。
量表中,靜態因素包括性犯罪被判定次數、性犯罪史長度、保護管束中是否又犯罪、是否在公共場所犯罪、是否曾使用強制力或威脅、是否針對同一人多重性侵害、性犯行被害者年齡、性犯行對象有無陌生人、青少年時有無反社會行為、有無藥物濫用或酒精濫用、就業者;動態因素則是監所中有無違規紀錄、監禁中藥癮治療、監禁中性犯罪心理治療紀錄及案主出獄年齡。
李光輝表示,楊姓受刑人就算在獄中表現良好,也有悔改之意,但在性犯罪量表中僅有動態因素的分數會減少,得分最多降至4到7分,再犯率仍高達45%;而在美國標準中,只要得分超過4分、再犯率超過45%,都不符合假釋條件,而得分在13分以上、再犯率達88%則建議應予「無限期監禁」。
雖然楊姓受刑犯有意願接受化學去勢,表達誠心改過之意,但李光輝說,性犯罪分為憤怒型、權力型及性偏差型,其中化學去勢只對性偏差型效果較好,而楊姓受刑犯屬於「混合型」,矯治十分困難。
李光輝強調,楊姓受刑犯可能確有改過之意,他的就學權益也不容否定,但性犯罪的嚴重程度及預後情況,在其犯罪史中即有了明確答案;楊姓受刑人屬於連續性暴力犯,如同性犯罪的「末期病患」,終身再犯率高達95%,當然還是有5%可能終身不再犯,就看社會大眾能不能接受及承擔這樣的風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