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地

“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何妨学陶令,拾掇片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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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您好!

这是我2006年5月1日劳动节建立的“开放的客厅”。欢迎串门!

我的地理位置在中国的北京。不过网络时代“天涯若比邻”。我们即使远隔重洋,串门也很方便,只须轻点鼠标,即可象古老传说中的神仙一样,逍遥游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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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Email、Blog、BBS 实名制

Posted on Tuesday, January 23, 2007 7:21 PM #☆我的所有文章 #管窥IT

 

 

【转载】

 

电子邮件实名制能阻挡垃圾邮件
http://www.infosec.org.cn/news/news_detail.php?mID=8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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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东方早报   2007-01-15

  有关方面将按使用网络的实际流量,对那些恶意发送者征收高额垃圾邮件流量费。可以预计,当这些流量被累计后,所征收的相关费用将会相当可观,以此能起到禁止的作用。

  针对市民电子邮箱里各类垃圾邮件的泛滥现象,上海交大教授李建华指出,实施黑白名单制度能够对症下药。所谓黑白名单制度是实现邮件发送者的实名制化,这意味着从一封普通垃圾邮件就可以追责到现实中具体的人。

  在黑白名单制度基础上,下一步有关方面将按使用网络的实际流量,对那些恶意发送者征收高额垃圾邮件流量费。可以预计,当这些流量被累计后,所征收的相关费用将会相当可观,以此能起到禁止的作用。

 


治欺诈、垃圾短信不一定非实名制不可
http://www.infosec.org.cn/news/news_detail.php?mID=6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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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中国计算机安全   2006-07-13

  韩国,采取机号一体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

  韩国采取了一户一网、机号一体的手机号码入网登记制。外国人在韩国购买手机时,不仅要登记护照号码,还要登记外国人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等。韩国人买手机时也必须出示身份证,然后由售货员将顾客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等输入电信运营商的中心数据库。这种从源头上管理手机的办法十分有效,手机短信发送后,不仅会立刻在系统的存储单元中留下发送方的手机号码,还能根据号码查到他的名字、地址等信息。2002年8月,韩国情报通信部针对手机广告短信泛滥一事出台并实行了一项严厉措施:广告商在发布手机短广告时,必须注明“广告”字样和发送者的单位、电话及手机号码。如果手机用户不愿意接收该信息,所产生的电话费将通过080免费电话讼告并由广告发送者承担。同时对于滥发垃圾短信者,个人可处以最高8500美元的罚款。为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商家在每天晚9时至第二天上午8时之间不得发送短信广告。

  日本,新入网预付费用户要提供个人信息

  在日本,移动通信业务的预付费用户要远远小于后付费的签约用户。尽管如此,日本运营商早在2000年就已经注意到预付费手机犯罪的问题,采取了行业联合管制的方法进行预防。联合宣布了一项协议,规定新入网的预付费手机用户要向运营商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移动运营商将手机送到申请书所记载的住所,取得姓名确认后方能获得。针对已经入网的用户,呼吁提供其住所、姓名等个人信息。此外,协议规定预付费手机用户应根据法律配合警察等司法机关,提供必要的信息。

  除了实施行业联合管制、对新入网的预付费用户实施新政外,日本各运营商还依据自身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已有的预付费用户也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冻结涉嫌欺诈账户。由于预付费用户众多,不能采取停止服务的举动,但它采取冻结账户的方法来防治犯罪。

  新加坡,强制预付卡消费者登记个人资料

  新加坡于2005年10月也宣布从11月开始实施手机实名制,新加坡政府官员表示,当地预付费用户高达140万,市场占有率为35%;然而,过去不少运营商或经营者选择以手写方式,抄录用户资料,不但容易出错,还可能发生犯罪分子利用人头户申请门号,从事不法勾当,诱发社会治安问题,因此,新加坡决定推出新措施,同时规定,15岁以下用户不被接受登记,而且每个人最多只能拥有10个手机号码。

  从2005年11月1日起,身份证扫描辨识系统就会遍布新加坡各卖场与通讯行,强制预付卡消费者登记个人基本资料,运营商将租用扫描仪,读取用户的身份证。很明显,这种电子注册的方式无论对用户还是运营商,都可以起到简化手续的作用,更有利于政策的实施。

  美国,用户注册拒收垃圾短信

  美国对非正常短信的监管不是要求发送方实施手机实名制,而是要求手机用户注册拒收垃圾短信。美国的这一政策是FCC在2004年3月提出的,它的根据就是2003年12月8日美国国会通过的“不要传我垃圾邮件”注册服务的联邦反垃圾邮件法案。

  该法案规定,所有商业性电子邮件发送者都必须提供有效的回复地址以及用户拒收方式,使用虚假身份、虚假回复地址或欺骗性标题等发送垃圾邮件都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也禁止通过侵入他人计算机等方式大批量发送垃圾邮件。法案还授权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那些不想收到任何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的互联网用户进行登记注册,建立“不要垃圾邮件”用户清单。类似美国这种做法的还有英国、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

  澳大利亚,两种收费制度并存

  澳大利亚的手机付费制度与我国一样,两种制度并存。对于后付费用户,已经实施实名制,对于预付费用户,从2004年起,等同实名制一样管理。

  对垃圾短信,并非一种解决办法

  从海外经验来看,对于垃圾短信问题,并不是只有手机实名制一种解决办法。日本的移动通信运营商曾动用了270亿日元,引进新技术和新设备,使用户可以自动屏蔽那些一天内发送量超过200次的短信。此外,为了减少垃圾短信对用户的骚扰,该公司还引进了用户可以自行在手机上设定短信地址的技术,使发信人无法按照电话号码向手机用户发送短信。要想成功实施移动通信预付费用户实名登记,需要各方面的努力,其中包括移动通信运营商,政府电信监管部门,国家信息安全部门等。(新华每日电讯)

 


信产部酝酿博客实名制 困难重重
http://www.infosec.org.cn/news/news_detail.php?mID=7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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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计算机世界网   2006-10-20

       (前略)
  分析人士认为,“博客实名制”将难以执行。一直以来,网络是“虚拟社会”的形象已根深蒂固,欧洲有些国家也曾提议实行网络实名制,但最终未获国会通过而不了了之。

  今年初,美国政府要求Google提供搜索请求数据和网站名单,但这一要求遭到了Google的强烈反对。

  回望国内的网络实名案例——2005年7月,腾讯根据深圳公安局《关于开展网络公共信息服务场所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进行“QQ群”创建者和管理员的实名登记。“但因为执行的难度,最后已不了了之。”沈阳说。

  而在韩国以实名制著称的“赛我网”自去年进入中国后,实际上对注册用户的要求也只需要提供电子邮件、“真实”姓名等,并不需要提供身份证、手机等个人真实信息为注册要求。

  “如果决定要强制执行‘博客实名制’,也有一定难度。”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学术专家、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首先,依据《居民身份证法》,参考“储蓄存款实名制”,“博客实名制”如果要完善执行,必须制定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以使其合法化。

  其次,建立统一、规范的博客《注册制度协议》是确立实名制管理法律基础,现有BSP的《注册制度协议》尚不统一、规范,而按照“博客实名制”,它们也必须重新修改,同时,其变更情况必须符合《合同法》。如针对博客中一些收费的VIP服务,现在要用户重新提供个人的真实信息,在费用问题上必须征求用户同意。

  “另外一个重要问题是,博客的真实资料究竟应该交给谁?”胡钢说,“这意味着一旦信息泄露,责任方在谁。”

  此外,博客实名制可能遇到的问题还包括——虚假注册信息、假注册带来的版权纠纷、BSP/BCSP的“搬客”用户如何实名制管理,如何设立实名制争议的协调机制、协调政策和协调机构等。

 

 

互联的网络容不下“中国特色”的实名制
http://www.infosec.org.cn/news/news_detail.php?mID=7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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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中国青年报   2006-12-01

  中国互联网协会理事长胡启恒院士透露,中国正在探讨和逐步试行在网络世界实行有限实名,以平衡个人隐私和公众利益与国家利益:当一个用户要到博客网站或BBS网站注册账号时,需提交身份证和真实姓名,甚至住址;而在前台,用户可以不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网民若没有做危害公众利益、违反国家法律的事,真实姓名就属于隐私。(《新京报》11月29日)

  网络有限实名(后台实名),算是一种变通之术。遗憾的是,之前有关部门只声称注册博客要“实名”,现在却变本加厉,连注册BBS也要“实名”了。众多网民的反对之声,并没有挡住有关部门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决心和脚步。作为一个普通网民,我认为网络实名制至少存在以下几点疑问。

  一是谁来界定“公众利益与国家利益”。维护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是网络实名制借用的一面大旗,而现实情况却是,一些政府部门及官员,将部门利益、个人利益美化成公众利益的有之,以维护公众利益之名、行侵犯公民利益之实的亦有之,此种情况之下,“危害公众利益”几乎成了一条万金油式的罪名。网络实名制之后,谁能保证“公众利益”不会被滥用,谁又能保证网民的真实意见不会被扼杀?

  二是如何保证网民的个人信息安全。网民注册博客和BBS提交的身份证号码、真实姓名和住址,属于网民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未经本人许可不得泄露。网络实名制之后,哪个部门能保证各个网站都能保守网民隐私,又将对网民个人信息泄露承担责任?更重要的是,为了保护网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关部门将要付出多高的行政成本,这个行政成本“支出”与网络实名制的“收益”相比,是否得不偿失?

  三是网络实名制有何法律依据。网络实名制涉及千万网民的利益,有关部门不能想搞就搞,一方面要征求广大网民的意见,另一方面要有法律依据。正如一些法律专家所言,网络实名制,应当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或在国务院制定的有关互联网行政法规中有明文规定,如果这些条件都不具备,网络实名就缺乏基本的合法性。

  实际上,网络实名制的最大问题在于,它忽视了网络的特殊性,试图以管理现实社会的方法来管理虚拟的网络社会。国有国界,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你在国内的网站推行实名制,网民们可以跑到国外的网站去匿名注册——除非国外的网站也实行实名制。可惜国外网站根本没有实名制之说,网络实名乃“中国特色”。按照胡启恒院士的说法,网络匿名是国际规则,而中国有中国的国情,在这方面不宜与国际接轨。依我看,既然全世界的网络都是“互联”的,就由不得你不与国际接轨,容不得你独树一帜,搞“中国特色”的实名制。

 

 

“博客实名制”调研结果上报信产部
http://www.infosec.org.cn/news/news_detail.php?mID=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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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21世纪经济   2007-01-19

  本报率先报道的博客实名制(详见2006年10月20日报道《信产部酝酿博客实名制》)事宜,获得最新进展。

  据消息人士透露,信息产业部正在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工作委员会“博客研究组”的调研汇总,制定有关“博客实名制”的具体实施细节,相关管理举措或将正式出台。

  1月15日,中国互联网协会行业自律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杨君佐在电话中证实,“关于‘博客实名制’的调研汇总已上交给信息产业部,我们的任务已经完成。”

  据了解,“博客研究组”认为,推行博客实名制,除有利于加强信息内容管理外,还有可能为博客带来潜在商业模式,从而有利于博客产业的发展。(下略)

 


美国要求有500读者的博客必须实名 否则将被监禁
http://www.infosec.org.cn/news/news_detail.php?mID=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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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ccid   2007-01-19

  1月19日消息,美国政府要求批评国会和组织草根事业的博客注册自己的实名,否则将面临监禁。

  据GrassrootsFreedom.com网站报道称,根据美国参议员正在审议的一项游说改革法案的第220条第一款的规定,拥有500个以上读者的博客必须进行注册,并且要像说客一样每个季度向国会做一次报告,否则将面临监禁。

  GrassrootsFreedom.com董事长Richard Viguerie表示,这个新的法律进一步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权利。

这个修正案是参议员David Vitter提出来的,目前在立法程序中已经陷入停滞状态。要发现一个有500多读者的博客是很有趣的。

 

 

菜地附言:俺觉着虚拟空间是现实空间的延续,人类的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在本质上有许多相似、相近之处。比如在现实中,良民实不实名还是良民,歹徒实不实名还是歹徒。虚拟空间同理。俺的手机、Email、Blog都是实名。Email名JQK,我用这Email给朋友发信,JQK不就是我的实名吗?鲁迅、郭沫若、茅盾、巴金、老舍、曹禺都是假名,和实名有什么区别吗?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银行户头……都是实名,那么手机、Email、Blog、BBS甚至QQ都实名制,俺觉着也没啥不可能。不过有关管理者,比如Blog提供商(BSP),可就得像银行管理储户的信息资料一样,要负有相应责任,恶意泄密、非法使用,要有法律制裁了。管理历来有善恶之分,善意的管理,实不实名都不为害,不妨碍什么宪法修正案、人身自由、隐私保护等等。恶意的管理,实不实名都是要捏死你。那是另一码事了。总之,手机、Email、Blog、BBS等实名制,对俺而言,无所谓。

 

 

北京时间:2007年1月23日 09:18 贴出

栏目: 管窥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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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手机、Email、Blog、BBS 实名制

1/25/2007 6:10 PM by 格格
同意蔡兄意见,实名制对俺而言,无所谓。

# re: 手机、Email、Blog、BBS 实名制

1/25/2007 7:19 PM by 菜地
呵呵
格格好!
俺的博这些日子上来一趟不容易吧,太平洋海缆还没有全部恢复,网速慢。
用假名咱也不敢犯奸做科,用真名假名咱都是良民,所以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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