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囚犯的“权利”》
如果一个人进入秦城监狱,他在外面社会使用的名字便停止使用了。取而代之的是一串数码组成的代号。数码分两个部分,前面的数字标志该人的入狱年份,以公元纪年表示。后面的数字表示该年份中入狱的序号。如“六九○一”,前两位数代表一九六九年,后两位数代表收监的顺序是该年度的第一人。
犯人按“级别”不同,享有“单独囚禁”与“集体囚禁”两种不同的待遇。伙食定量为三十二斤。每月的伙食费(按九十年代物价水平)高级囚犯每人在一百二十元左右;低级囚犯每人仅在三十元左右。一日三餐(星期天与节假日只有两餐)由管理员统一送到各监室门前。在低级监区,犯人自己保管餐具,开饭时,通过一个离地面约一尺高的送饭窗口递送。正餐内容为“一菜一汤”。主食一般是米、面、杂粮搭配,菜是时兴最廉价的蔬菜,少有油水;汤则是名副其实的“涮锅水”。早饭是玉米面窝窝头与一块拇指大的咸菜疙瘩。在高级监区,则备有统一饭盒,不使用送饭窗口,而是开门配送。菜有两素一荤,有“真正的汤”(李敦白语)。每周一次配送牛奶、水果;特殊犯人或即将出狱的高级犯人则有更好的待遇。
根据秦城监狱犯人回忆,他们一周或一月洗浴一次不等,每次半小时。不论男女,洗浴时不得闩门,有同性管理人员在门外监视。
在秦城监狱,犯人每天早上七点听哨音起床,晚上九点听哨音睡觉。平时不能躺在床上。被褥是薄薄的士兵用褥。低级囚室则用稻草垫铺。晚上睡觉不能熄灯,手不准放在被子里面,不准背对监视孔侧卧。否则,不论在任何时候都会被叫醒,并受到训斥。此外,还有不准损坏公物,不准在墙上乱写乱划,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唱歌,不准背对监室的门之类的规定。总之,犯人一天二十四小时都必须处在看守的监视之下,如果你突然躲到墙角,从看守的视线中消失,看守立即会找来管理员,打开大门进屋查看。
根据一九五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规定,女犯应该由女看守员监管。但是,秦城监狱没有女看守。
监狱每天对犯人供开水三次,每次一杯。发放的大瓷缸就是给他们储水用的。
由于秦城监狱关押“犯人”的级别、特殊地位,按照对“知密犯”实行隔离管理的规定,对犯人们实行单独放风制度。
犯人初到秦城并不能立即享受放风待遇。如早期的胡风、文革中的王光美。犯人因常年晒不到太阳,身体严重缺钙,会出现佝偻、脱发、脱牙等症状。在有放风“资格”的人那里,一周一次到六次不等,每次二十分钟或一小时不等。时间大概依天气和当时监狱人 多人少,“风圈”周转情况而定。放风地点设在牢房外的一块平地上,一道长墙将平地隔为两半,墙两侧隔成小格,活像两溜“猪圈” 。看守站在高高的中墙上,可以将两边格子里的情形一览无余。犯 人被一个一个地单独带出来,一人一格,隔着高高地隔墙,谁也看 不见别人。如果调度不当,一个犯人在甬道中碰上另一个犯人,其 中一个就会被命令“面壁”回避……
犯人在结束审讯后可以接触文字。例行的读物是一张《人民日报》,其次是经过审查的家属送来的公开出版的书籍。监狱的图书室供高级犯人使用。最早由战犯捐赠的书籍形成。内容大多是马恩列斯毛的著作与学习的辅导材料。
居住在秦城监狱的犯人,除文革时期被折磨死亡的,没有“死刑”。这大概因为在一九五七年,毛泽东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 “什么样的人不杀呢?胡风、潘汉年、饶漱石这样的人不杀,连被俘的战犯宣统皇帝、康泽这样的人也不杀。不杀他们,不是没有可杀之罪,而是杀了不利。这样的人杀了一个,第二个第三个就要来,许多人头就要落地。这是第一条。第二条,可能杀错人。……第三条,消灭证据……第四条杀了他们, 一不能增加生产,二不能提高科学水平,三不能帮助除四害,四不能强大国防,五不能收复台湾。杀了他们,你得一个杀俘虏的名声……反革命是废物,是害虫,可是抓到手以后,却可以让他们给人民办点事情。”
因为有了毛泽东的这句话,政治犯的死刑实际上被废除。但这些“废物”还要利用,所以他们在写自己的检查外,还有义务接受“外调”。平时,除战犯接触过重体力劳动外,犯人在秦城监狱也有轻微的劳动,如做火柴盒,用麦秆编织做帽圈的麦草辫,还有如江青自己要求的“做布娃娃”。这类劳动一般在囚室内进行。
posted on Wednesday, October 05, 2005 6:29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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