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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務法例

Residential Tenancy Act
     在卑詩省,政府對業主與住客之間的租務問題上,是由租務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所管
制。這法例規劃業主及住客雙方的權利與責任。卑詩省住宅租務審裁處(Residential Tenancy
Branch)負責執行這法例,以下是一些租務法例的內容 :
租約
     當住客向業主租賃房屋時,他們之間所定下的協議就是租約(Tenancy Agreement)。由一九九六
年七月一日起,所有新訂的租約必須用書面達成,並清楚說明雙方的權利與責任。租約的內容,應包
括 :

(1) 業主及住客的姓名

(2) 所出租的單位地址

(3) 業主或其託管人的地址電話

(4) 租約的有效期

(5) 租金,交租日期,租金所包括的什費及設施

(6) 按金數目

(7) 增加租金的條約

(8) 其他特別的協議,例如那一方需要負責支付什費,如暖氣及電費,租金是否包括泊車位,可否養
寵物,誰人負責維修等。然後雙方都要在租約上簽名,並各自擁有一份作紀錄。

卑詩省住宅租務審裁處提供租約表格,供市民使用或參考。業主也可自立租約,但所訂下的協議必須
符合租務法例。

由2004年一月一日起,住客搬入出租單位前,業主與住客雙方一定要填寫一份驗屋報告,否則會影響
將來按金的扣除或退還。

按金
當業主與住客簽下租約後,可向住客收取按金(Security Deposit)。而按金的數目是不能超過第一個
月的租金的一半。如日後租金增加,業主是不能向住客收取額外的按金。業主有權保留這按金直到住
客搬走為止。 按金的用途是預備用來賠償給業主,假如住客對其租住的房屋造成損毀或破壞,業主
可用這筆按金作維修的用途,又或者住客不交租,搬遷後還未支付所有賬單的話,業主可扣起這筆按
金作補償。假如住客沒有造成任何損壞或欠租, 當他搬出時,業主必須將全部按金於租約終止後15
日內連本帶利歸還給租客,並以書面列明歸還按金及利息的數目。 15日內退還按金是從住客搬走後
提供聯絡地址時開始計算。假如需要扣除部份或全部按金的話,業主必須以書面列明所扣除的款項及
用途。至於利率多少,可向省政府住宅租務審裁處查詢。 如租客不同意業主所扣除的按金,業主可
向住宅租務審裁處申請仲裁,排解糾紛。

由2004年一月一日起,業主可收取半個月寵物按金,這不包括新例實施前己擁有的寵物及盲人使用的
犬隻。此外,如業主沒有於15天內退還按金或向租客提出扣除按金,業主則須補償雙倍按金給住客。

交租
住客必須準時交租,業主可要求住客交期票。如住客於到期日還未交租,業主可向住宅租務審裁處申
請終止租賃通知書,要求住客於十日內搬出,但如果租客收到通知書後五日內付清租金,則無需搬
走。 如有特別理由,住客可要求仲裁。另外,業主不能拿走或沒收租客的財物作為抵押或賠償拖欠
的租金。住客超過三十天沒有付水電費,業主可以當遲交租金一樣發出十天通知。住客若多次遲交租
金,可構成被要求停止租約的理由。

業主是否可進入租客的樓宇
     作為住客是有權享受其租住的地方不受騷擾,但在以下情況,業主是有權進入其居所 :

(1) 緊急事故,如火警、屋內喉管破裂或水浸

(2) 租客在場及淮許業主進入其居所

(3) 租客於不超過一個月之前,同意及准許業主就某種原因進入其居所

(4) 租客已放棄該租住單位

(5) 業主取得仲裁令或法院令淮許其進入住客居所

(6) 業主如要進入住客居所,必須要至少已給予住客24小時書面通知,而這通知也不得超過一個月前
發出。通知書並要列明入內的原因及時間。這原因必須要合理,而時間必須在早上八時至晚上九時之
間,除非住客同意其他時間。

訪客
     業主是不可禁止租客的朋友進入其居所,但租客必須負責其探訪者所造成的噪音、破壞及其他
問題。

分租
     住客必須先獲得業主同意,才可將其樓宇分租。但在一般情況下,業主是有權及合法地拒絕住
客將其物業分租。

維修
     業主與住客雙方都有責任保養及維修出租的居所。在一般情況下,住客與業主的責任包括 :

住客的責任
維修其本人及訪客所造成的所有破壞

保持出租居所符合衛生及清潔的標準

如遇到任何嚴重的問題,應儘快通知業主


業主的責任
保持出租物業衛生、安全及符合居住的標準

確保出租物業能提供舒適的居所

監察重大維修工程

張貼緊急聯絡通訊於出租樓宇的當眼處,或以書面方式提供聯絡方法

新住客如有要求,業主需要更換出租單位舊有門鎖,費用由業主負責


加租
卑詩省的租務法例規定業主每年只可加租一次,而且必須在實行加租前三個月以書面通知租客。業主
必須採用法例所指定的加租通知書,你可到居住附近的住宅租務審裁處索取表格。填妥後親自或以掛
號信郵寄給租客。

由2004年一月一日起,每年可加租金幅度最高為4.6%﹙包括該年消費物價指數﹚。如業主有合理理
由,可向仲裁員申請更大加租幅度。加租金額若不超過當年最高可加租金幅度,住客不能申請仲裁。

以下情況,業主可向仲裁員申請提高加租幅度:

(1) 在未能預測的情況下,出租樓宇做了主要維修或改良。

(2) 因管理成本或未能預測的經費特殊增加而導致虧損。

終止租賃
     任何時間,業主與租客可在雙方同意下,達成協議於何時終止租約,但必須要書面寫明終止租
賃的日期。

     當租客想搬出時,必須要給予業主至少足一個月的書面通知,在通知書上,必須要清楚列明租
賃房屋的地址及搬遷的日期。足一個月的計算方法是例如你將會於十月三十一日搬出,而你交租的日
期是每個月的一號,你必須於最遲九月三十日以書面通知業主。如你發出的通知不足一個月的話,你
有責任賠償業主的損失,業主有可能會扣除你部份或全部按金。

     假若業主想要求租客搬出的話,必須向租客發出終止住宅租賃通知書(Notice to End a
Residential Tenancy ),這通知書的表格可向你居住附近的住宅租務審裁處索取。業主必須將這通
知書張貼在租客的大門或親自或以掛號信形式郵寄給租客。通知書上要清楚列明租賃的地址,搬出的
日期及終止租賃的原因,業主必須在這通知書上簽名才有效用。

     一般情況下,業主必須給予租客一至兩個月的通知,才可終止租賃。例如住客或其訪客不合理
地影響他人的寧靜生活或損壞出租居所而不負責維修的話,業主可給予租客一個月的通知期,要求他
搬出。又例如業主想出售房屋,重建或取回自住的話,就要給予兩個月的通知。如欲更詳細知道在甚
麼情況下給予一個月或兩個月的通知期,可向住宅租務審裁處查詢,或致電(604)660-1020(低陸平
原)及1-800-661-4886(卑詩省其他地方),你也可參閱其網址。

     由2004年一月一日起,如以兩個月通知的理由終止租約,業主必須補回一個月租金給住客。在
某些情況下,業主是不須要給予租客一至兩個月的通知,也可要求他搬出。例如租客嚴重破壞樓宇主
要的結構,危害其他住客或業主的安全等,業主可立即向租務審裁處申請仲裁,要求租客搬走。另
外,如租客欠租,業主可於到期交租日之後向租客發出終止租賃通知書,要求他十日內搬出。假如住
客收到通知書五日內付清租金,則此通知書便作無效。

     如租客於到期日還不搬出,業主可向住宅租務審裁處申請收樓令(Order of Possession)。但執
行收樓令是屬於卑詩省高等法院 (Supreme Court of B.C.)。

     假若租客已搬出,但仍然留下其財物而不知所縱,業主應將其財物儲存在一個安全地方至少60
天,假若租客在這段期間並未取回物品,而又拖欠業主金錢的話,業主可將這些物品變賣,扣起拖欠
款項及儲物費用,餘下交給物品待領條例(Unclaimed Property Act)下的行政管理
(Administrator)。

糾紛
在卑詩省,任何住客與業主之間的糾紛都應向住宅租務審裁處(Residential Tenancy Office)要求協
助及調解,審裁處有諮詢職員首先向你解釋有關的租務法例,住客與業主的權利與責任,如有需要時
為你聯絡對方,解釋法例,以協助你排解糾紛。但如果問題還未能解決的話,業主或租客可申請仲
裁 (arbitration),申請人必須要填寫申請仲裁的表格及繳費$50至$100不等,如你勝訴的話,費用
可向對方討回。 你應將這申請仲裁表格及聆訊通知書的副本於三天內交給對方,如這仲裁與金錢有
關,這些文件必須直接或以掛號信郵寄給對方,如仲裁不牽涉金錢的話,而對方又失去聯絡,這些文
件可張貼在其居所的當眼處,如正門等。

於仲裁期間,仲裁員將會審核整件事情的經過,聆聽雙方的証供,然後作出裁判。

無論如何,當你遇到租務的問題時,你可到居住附近的住宅租務審裁處尋求幫助。現時,卑詩省一共
有四間租務審裁辦事處,你可親自或致電或以電子郵件方式向這些辦事處諮詢職員 (Information
Officers) 查詢有關租務法例及要求協助,解決你與住客或業主之間的糾紛。各辦事處聯絡資料如
下:


本拿比辦事處
400-5021 Kingsway Avenue
Burnaby, B.C. V5H 4A5
電話 : 604-660-3456
傳真 : 604-660-2363
電子郵件 : SGRTOBurnaby@gems9.gov.bc.ca
   基隆拿辦事處
201-1726 Dolphin Avenue
Kelowna, B.C. V1Y 9R9
電話 : 250-717-2000
傳真 : 250-717-2021
電子郵件 : SGRTOKelowna@gems9.gov.bc.ca
素里辦事處
10009-136A Street
Surrey, B.C. V3T 4G1
電話 : 604-660-3456
傳真 : 604-930-3615
電子郵件 : SGRTOSurrey@gems9.gov.bc.ca
   域多利辦事處
1st Floor, 1019 Wharf Street
Victoria, B.C. V8V 9J8
電話 : 250-387-1602
傳真 : 250-356-7296
電子郵件 : SGRTOVictoria@gems9.gov.bc.ca 
   

如你居住附近沒有住宅租務審裁處,可致電免費長途電話1-800-665-8779與諮詢職員聯絡。

     此外,住宅租務審裁處設有24小時熱線電話資料查詢,聽取有關的租務法例,電話號碼如下:

低陸平原電話 : 604-660-1020

卑詩省其他地方 : 1-800-661-4886

     以上資料,只供參考,請依據卑詩省住宅租務法(Residential Tenancy Act)為準,詳情請向住
宅租務審裁處查詢或參閱其網址。你也可從其網址下載各種表格。

posted on Monday, September 06, 2004 8:06 PM #Housing|房屋知识 #Settlement|落地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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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out the source of the infomation 9/6/2004 8:12 PM bcb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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