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ed on Thursday, October 11, 2007 10:16 AM
#国际贸易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是指信用证被受益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后,又恢复到原金额,再被受益人继续使用,直到用完规定的使用次数或累计金额为止的信用证。它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可以多次循环使用,而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失效。
循环信用证主要用于长期或较长期内分批交货的供货合同。使用这种信用证,买方可节省开证押金和逐单开证的手续和费用,卖方也避免了等证、催证和审证的麻烦,因而有利于买卖双方业务的开展。
循环信用证按运用的方式分为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两种。
(1)按时间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金额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又有两种做法:一是受益人上次因故未交或未交足货物从而未用完信用证规定的金额,其货物可移至下次一并使用的,称为可积累使用的循环信用证(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二是受益人上次因故未交或未交足货物,该货物的支款权也相应取消,其金额不能移至下次一并使用的,称为非积累使用的循环信用证。(noncumu-lative revolving credit)
(2)按金额循环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金额商议付后,仍恢复原金额再继续使用,直到规定的循环次数或总金额为止。在该项下,恢复到原金额的做法有三种;
1 自动式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使用后,无需等待开证行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
2 半自动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使用后,需等待若干天,若在此其间开证行未发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可继续使用。
3 非自动循环:信用证规定的每次金额使用后,必须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到达后,方能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来源:海关综合信息资讯网
http://www.china-custom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