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两段真人真事来证明一下:
案例一.
有一偷儿看中一户人家准备行窃。于是将其地库的窗子打破,头朝里的往里钻。可惜没有做多一点的侦查,屋主居然在家,而且是已经准备好。所以当偷儿半个身进了屋,就被兜头一棍打翻。等到他醒来,警察已经到场。
屋主自以为做了件有功之事,谁知没有多久就被法院传去,因为偷儿告他身体伤害。还一告一个准,屋主赔了一笔才完事。相信屋主到现在都在懊恼,自己这是吃饱了撑着,没事充什么英雄啊。
案例二
一犯下多起强奸的罪犯,因为罪行严重,被关在联邦重刑犯的监狱里。可是他倒不消停,要求能见他的女儿。其实妻子已经和他离异,正想独力承担着养育才5-6 岁的女儿。为了女儿不被干扰,前妻上法院提出不见的要求。理由很合理,让一个那么小的孩子去见父亲,地点不合适。因为那监狱里关着许多和她父亲一样的罪 犯,那样的环境下,幼小的女儿心灵会受到伤害。
可是法律不这样看,加国的法律对罪犯仁慈到让人不可思议的地步。法院据律认为父亲的人权会受到侵犯,所以坚持要远住他省的前妻按时带女儿到监狱探父,而且是不让前妻在场,因为她和父女相见没有关系。
记得当时曾经在这里电台的call in节目里引起过轩然大波,百姓们一边倒地支持妻子。可是没用,法就这么定,要改还得等国会。但国会也不敢改,人权人道是加国国本,法往松处有空间,法往 严处无地盘。妻子女儿受了那家伙的害,还得继续陪下去。
结论:各位他乡来者得入乡随俗,别不知不觉中以身试法。明明是受害人,还让法律给办了。
文章写于2004年11月24日
最先在:http://www.westca.com/blogs/blog_nansen/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