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心安处

归去来兮 田园将芜胡不归 既自以心为形役 奚惆怅而独悲 悟已往之不谏 知来者之可追 实迷途其未远 觉今是而昨非 已矣乎 寓形宇内复几时 何不委心任去留 胡为惶惶欲何之

Sunday, September 04, 2005 #

[夜读抄]《蓝公案》(3)

潮州城隍庙

第四则 幽魂对质

写本篇之前,向家母询问潮阳的城隍庙在哪,答曰:“隔壁。”一时间大为错愕。

却说蓝县令本是因前任白代理县令猝然去世,匆忙间被任命代署潮阳县,因此,便有不少白县令未处理完毕的案件。其中有一件颇为棘手,是村民争水械斗杀人案。

农村为争水的事发生械斗,从古至今,年年都有,不信你上网去查,国朝五十六年亦不会例外。在人们的印象里,这种事多发生在华北,其实不尽然。有一部很有名的港剧《我来自潮州》,一开场便是因天旱缺水发生的械斗,地点自然是潮州。而潮阳一带的饮水情况,以我个人感觉,今年才算稍微好转,但城区水价比汕头还要高出一成半,其余可想而知。

今天要谈的这宗械斗案,发生在延长、埔上、塘子等乡。查潮阳关埠镇今有埔上村,或许便是该处。现关埠各村人口多为二三千人,若以今昔总人口比例粗算,雍正五年,一村或在千人以下。案件本身并不复杂,江、罗两家恃强占水,杨家不服,以三十余人和江、罗两家四十余人斗,不敌,杨家的杨仙友被杀,杨世香重伤。

令前任白县令头大的是:七十余人围在一起乱打,如何找出杀人者?江、罗两家一口咬定“不知道”,拿他们有什么办法?蓝县令接手此案,“抚之以宽,动之以情,示之以威,加之以三木”,结果还是一无所获。

虽已貌似无策,蓝县令却不会束手。

某一晚,“阴晦,凄风惨淡”,蓝县令一看,好,这气氛正合适,便把相关人员聚齐,一本正经地说道:“我已牒城隍尊神,约于令夜二更,提出杨仙友鬼魂,与汝质对。”随即将各人带到城隍庙中,鸣鼓焚香,升堂审案。蓝县令喝令提杨仙友鬼魂上堂,然后对着空气喃喃数语,再一拍惊堂木:罗明珠上堂。试想此刻,庙外阴风阵阵,庙内鬼影幢幢,烛火摇曳不定,而你正好便是杀伤杨仙友的凶手之一,被忽然这么一提堂,能不胆战心惊,口吐实言么?就是今日深信唯物论的阁下,只怕都会乱了手脚,更别说是近三百年前活在“潮俗尚鬼,好言神言佛”环境中的小小村民罗明珠了。罗明珠一惊之下,便供出了实情:自己用木棍伤了伤了杨仙友左额,但用刀杀人的是江子千,不能算在小的身上啊。

罗明珠供出一个江子千,事情就好办了。蓝县令再提江子千上来,江还想强辩,蓝县令一声冷笑:杨仙友的鬼魂已经说了,那天是罗明珠用木棍打他左额,你又用长刀刺进他胸膛,他倒在地上,你把刀一拔,血流如注!说得历历在目,有如亲在现场,江子千想不认都不行,手软脚软,乖乖服罪,并供出指挥杀人者是江立清。

就这样,蓝县令顺藤摸瓜,把个无解之案,弄了个清清楚楚。其中只有江立清,他是“乡老”,年纪已大,“刑法不能加,鬼神不能吓”,因此坚不认罪。按礼记云,七岁曰悼,八十曰耄,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不知大清律规定多大年纪不能用刑,但江立清一定已经很老了就是。虽然他不认,但其他人都认了,基本也就此结案了。蓝县令见江立清又老又病,目下已是奄奄一息,便说:“仙友言,祸由立清,终不肯使活,将夺其魄于道。”结果三日后江立清真的死了,把这“幽魂对质”的事情,渲染得更是神乎其神,“潮人遂以为真有鬼神也”。

故事讲到这,难免有人要问,蓝县令如何知道罗明珠便是凶嫌?原来,他在宣称鬼魂带到,对着空气说话的时候,眼睛却是盯着堂下,只见“众人或昂首而观,或以目窃睨,惟罗明珠、江子千、江立清三人低首不视,若为弗闻也。”心理战术已然奏效矣。

上回我讲过,蓝鼎元是儒士,对“潮俗尚鬼”向来不满,不但收拾了妙贵仙姑的后天教,以后还解决过“媚柩為妖”之类的迷信事件(见第二十三则“古柩作孽”),何以这次却又因鬼神而用之,岂非自相矛盾?

只因城隍神乃是国家意识形态的正当组成部分。城隍庙自古有之,“原属自然崇拜诸神之一的水庸神”,大兴于明朝朱元璋,他“诏令天下分级建城隍庙”,“各级官员赴任时都要向城隍宣誓就职”,可想象为类似向党旗宣誓的一种仪式(郭马风:道教诸神及民间俗神)。无论蓝鼎元信不信鬼神,城隍神的存在,都是他决不能抹煞,甚至要加以维护的。在这个案件中,蓝县令只是“利用”鬼神破案,但他事后不加以说明,造成的一个明显事实是“潮人遂以为真有鬼神也”。算上上次的后天教一案,一加一减,蓝县令在潮阳“治鬼”的成绩,只能打个零分。

可以看得出来,鬼神是非常好用的。正是由于其威力太强,所以历朝历代,鬼神都象盐铁一样,属于国家专营的文化事业。但马克思不是说过吗,“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敢犯任何罪行”,国家固然想垄断鬼神事业,民间贩卖“私鬼”的行为,那是前赴后继,“不绝如缕”。

据查,“潮阳城隍则以‘监察司民佑显伯尊’与明正德年间知县宋元翰并列为主神;城隍爷则退居在侧房内”,这座庙现已拆除,建成了商品房。据家母所言,她小时候还去玩过,若她记忆无误,我写此文时背后数十米处,便是原址了。

200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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