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中国青年报》道歉:为何要向宋祖英道歉?
原发凯迪社区 据中国思维网 2004年9月9日
9月1日,《中国青年报》刊出特别报道《1.6亿元财政赤字上的豪华演出》,批评万源市当局以纪念万源保卫战七十周年为名,动用巨额财政拨款,雇请知名歌星,举行豪华演出。此文引起社会强烈反响,领导高度重视。据该报9月6日后续报道说,中共四川省委书记、省人大主任张学忠就这篇报道作出批示,四川省纪委和达州市纪委分别派出调查组赶赴万源,对此事进行彻底调查。而且,相隔不远的安岳县也以万源为前车之鉴,紧急叫停了一场即将于10月中旬举办的公款追星式演出。可见这篇特别报道的导向是正确的,社会效益极好。
不过上述后续报道却有一条尾巴,向文中涉及的“头号演员宋祖英”道歉,表示为“给宋祖英同志造成的伤害及不良影响谨致歉意”。原因是“宋祖英委托代理人对该文中涉及宋祖英本人的两处提法表示异议”。可是细查该代理人的两处异议和它们所涉及的两处“提法”,并未发现“给宋祖英同志造成的伤害及不良影响”的痕迹。
查该代理人的一项“异议”是关于演出的日程安排的。报道揭示当局方面把演出日期定在宋祖英在川活动的“空档”,而代理人说宋祖英本来就是接受了主方所要求的珰期。这两方的说明有什么矛盾吗?主方主动体谅明星,在安排日程时尽量将就明星的方便,这个责任怎么也不该后者来负的,也没人要求后者来负,当然也就说不上“伤害及不良影响”了。
另一项也是更要紧的“异议”是关于“报酬”的数额。代理人说歌星取得的“合理报酬”远低于报道所说的42万元。可是特别报道也从未说这42万元是此人“取得”的“合理报酬”,只说那是“税前报酬”。税前报酬自然不会为明星全部“取得”,否则就是偷税,就不是“合理报酬”。所以两个说法也没有根本矛盾。自然,可以设想就连这个“税前报酬”,别人也没有拿到那么多。那么这就对她造成“伤害和不良影响”了吗?
假使当初宣布明星此来,是和老区人民心连心,为纪念当年的革命战争义务献歌,那么报道明星后来又取走“报酬”,自然会出现“伤害和不良影响”的效应,—不管那报酬是42万还是42元。可是这次明说是“正常业务演出”即商业演出的,商业演出当然遵守市场法则,演出价钱市场决定。越是“头号演员”价码越高,价码越高表明人气越旺市场份额越大。所以即使报纸不慎把“税前报酬”或者“合理报酬”写多了,也只会带来“捧场和良好影响”,而不会相反的吧。
在报酬数额上,报纸对于歌星收入是否合理其实未置一词,只是批评这么一个贫困的山区小城本来就没有资格花钱请大腕来唱歌,特别不应该把小学生幼儿园的点心钱都摊派来支付演出费,包括支付歌星的“合理报酬”。在市场经济中,商品的价码由市场决定,而买主的选择则取最终决于自己的支付能力,不能由着自己的喜好。我很喜好高级轿车豪华别墅可是没有支付能力,我只能选择放弃而不能去责备车商房商索取的不是“合理报酬”。如果我的朋友指责我不顾自己财力妄图买车买宅,这也绝对不会构成对于车宅老板的“伤害和不良影响”,是不是呢?
这样说来,《中国青年报》的道歉实在是多此一举。要是我是那位“代理人”,我一定为付钱雇我的雇主着想,根本不向报社提什么“异义”,更不会要求报社道个什么歉。否则,把本来与丑闻尚无关系的雇主推到前台,惹人指指点点的,多不好!
posted on Sunday, September 12, 2004 11: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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