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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忆别"(南胡独奏曲),04-12-01创建…,【寒夜闻柝—中国民族乐派音乐家许如辉】(www.xuruhui.com),07-04-19开通。许如辉(水辉) 戏曲音乐案(法官:沪一中院 刘洪、章立萍、徐燕华 / 沪高院 张晓都、范倩、李澜)荒唐败诉,留下大量疑问,汝金山剽窃确凿,提供伪证,法官竟然采纳,支持造假,胡审瞎判,又不进行司法鉴定,判给不必到庭杨飞飞。2010-2-10,许如辉后人上告上海检察院和中国最高院。2010-3-30,中国最高院立案审查中唱上海、汝金山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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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派文化的悲叹与许如辉的“败诉”

 

陈钢

 

(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音乐学院作曲系 教授 )

 

(“尊重历史、尊重作曲家著作权益、暨许如辉戏曲音乐案座谈会”发言,上海, 07/07/27

 

                                  

 

                                      ( 作曲家陈钢在发言 )

 

 

刚才顾晓鸣先生讲的我很赞成。昨天刚好出席了另一个座谈会,是静安区区政府主持的,关于保护张爱玲和海派文化的。这是一个大题目,是一个我们不得不面对的、如何看待我们‘百年上海 . ’的大题目。昨天我在发言也讲到,我们曾提出过要做个“可爱的上海人”。那么,什么叫“可爱的上海人”?你懂不懂上海?你爱不爱上海?你是只爱 50 年的上海呢还是爱 100 年的上海?你是只爱浦东呢还是浦西也爱?你爱鲁迅,那么你爱不爱张爱玲?…这是个很大的问题。

 

   按照我们过去的、只爱‘半个上海’的思路,那么上海的文化就永远也不会像上海的高楼那样发展。毋容讳言,今天上海的文化地位,已经从当年 30 年代的‘文化中心’,到解放初的‘半壁江山’,沦落到今天的‘文化码头’。文化码头就是今天找《妈妈咪》,明天找《咪咪妈》,什么都有,唯独没有上海!

 

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它只有农耕文明,赵本山文化。而第一个城市文化的发祥地唯独就是上海,就是 3 40 年代,你爱上海,就必须爱 3 40 年代。你爱淮海路,也必须爱霞飞路。不承认过去,不在继承上海海派文化的辉煌成就的基础上发展上海的新文化,上海在文化上就是上不去。这是一个必须突破的瓶颈!

 

今天讨论的主题,并非是一个单个的、仅仅有关于许如辉先生被侵权的事;而更是关系到如何尊重历史,如何保护为发展海派文化作出过杰出贡献的故人的应有的、而且早已被历史认可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希望上海高级法院的同志会来,可以面对面交流。请问,高院的同志来了没有?(插话:“没有来,会议消息传过去了”)那么请你们转告他们,我作为上海的市民,作为海派文化的传人,作为担任过上海市十年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到明年止也是十年)和曾被转聘这次担任判决的上海一中院的廉政监督员,希望高院能充份重视这件案件与它的事态发展,重新审案,以免再次错判。

中国的法律有中国的特色,那就是我们的法律特别注重政治性。好,我们就讲讲政治吧。现在很重要的一项‘政治’是什么?就是当前国际社会上对我们最注意的是两个‘权’,一个是知识产权,另一个是人权。我们社会上的盗版成风,侵权不止。现在逼得美国人来帮我们抓盗版,把 DVD 的连锁店用照相机拍下来,要求赔偿,这是很耻辱的事情。

 

所以知识产权在这样一个情况下,在马上要开奥运会,要开世博会的前夕,法院在处理保护知识产权这个问题上,一定要特别重视,特别慎重!

 

另外,许如辉这个案件不是一个局部的个例,它牵涉到对我们整个上海海派文化的评估。还有,是对戏曲界,对新文艺工作者进入后,它的作用,你到底对历史的评价是什么?

 

国学大师文怀沙在讲到《梁祝》小提琴协奏曲时说,越剧本来是“的笃板”,是乡下地方小戏,等于是“乡镇企业”。到了上海,袁雪芬开始越剧改革,拿了一张“城市户口”,就流行到全国了。你们小提琴协奏曲《梁祝》一出来,是“国际护照”,走遍全球。他形容的这三级跳,等于是三个飞跃,是质变,而不是量变。

 

所以有了新文艺工作者进入戏曲界,才有袁雪芬的地位,才有杨飞飞的地位。对不对?如果她们当年只拿“的笃板”和“基本调”进来,能会有今天的成就和地位吗?‘的笃板’,只有在它进入了城市,成了城市文化,成了海派文化,才有今天的越剧。当然《梁祝》是另外一回事,进入了世界,有了世界的语言,与世界对话,当然素材还是越剧,但这不是量变,而是质变。

 

我虽然对戏曲是外行,但是我还是做过一些事情。那时是学生时代,我们勤工俭学嘛,参加了王盘声的沪剧《黄浦怒潮》作曲。那个戏,是我与另外两位同学一起搞的,一位是沈利群,一位是江明惇(江明惇过去当过我们的院长)。我们署名就是每个人各取一字,叫‘陈利惇’。到现在为止作曲署名还是我们的,王盘声没有告过我们状,王雅琴也没有告过我们状。我们是怎么创作的呢?当时王盘声唱给我听:“啥各啥来啥各啥,啥各啥来末啥各啥”。我从音乐学院角度,什么都听不懂,“啥各啥来啥各啥……,我只是记住了三角板: i 65 323   。你们怎么比我们的音乐复杂得多?你们听起来不一样,我听起来都一样。

 

怎么办?我重新谱曲,用我们的概念,重新整合起来,有主题音乐,有贯穿音乐,然后我需要你这个唱腔,你唱给我听。因为他们所有唱腔都是一种基本调。你说原创,就是基本调,‘流派’只是根据演员自身不同的嗓音条件和特点,有所调整、改变和创新,但也已经不属于原创了。而作曲家进入后,从总体设计、整体布局到定腔定调、基本调加音等等,进行了再创造,使原来的‘毛胚’改貭而成为一个人新的‘成品’。

 

我举个例子,一个爸爸、一个妈妈,生了个孩子。这孩子鼻子像爸爸,耳朵像妈妈。但是他又是爸爸,又是妈妈。又不是爸爸,又不是妈妈。一加一不等于二。他是个新的事物,他里面有爸爸的影子,也有妈妈的影子。但是他是新的生命,独立的事物。

 

新文艺工作者进入,参加戏曲改革,是一种创造性的劳动,使原来“乡镇企业”变成“城市户口”,这是质变嘛,你怎么能轻易地把这个创造性劳动一笔勾销,变成一种局部的、技术性的处理呢?那你就是把解放初新文艺工作者对戏曲界的改革功劳全部抹杀掉了!没有戏曲改革,就没有袁雪芬、杨飞飞今天的地位。

 

这一点,我们法院在判决时,一定要具有真正的专业视点,不要在仅仅征求了某些戏曲界人士的意见后作出可能由此产生的误判,而是应该从更大的政治角度和文化角度来审视。譬如,这次法院的判决里把唱腔从作曲中分裂出去,就是一种不够专业的判断。什么叫作曲? 当然包括唱腔。虽然,唱腔中有来自基本调素材的填底与演员的润色。但是,一个作品只有在作曲家加工、提练、整合和再创造后,才能成为了现在的一个新的整体。而按照现在按法院的判决,似乎许如辉先生就写了“过门、间奏、前奏”和“气氛音乐” ,而更重要的总体设计、主题创作却只字不提。这算是什么‘作曲’?实际上是把他作曲的地位,降低为一个“配乐师”了。

 

另外,当然杨飞飞唱腔有她的劳动,但是她的唱腔,是在作曲总体指导下一个局部的工作。比如说,她说这样唱,许如辉说不能这样,因为从整个剧情出发,不应该这样唱,你应该那样唱。就是我们所说的,从总体设计,到定腔定调,到所谓“基本调加音”……。“加音”不是加字,它是创作行为,他可以点石成金,这从美学上讲叫做“格什塔定理”,一加一不等于二,唱腔加伴奏不等于‘作曲’, 作曲家在其中是总体性的整合和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创造性活动。

 

我看到法院的判词中,不少有关戏曲音乐的定义是来自书本的,当然,这也难怪他们,我们不可能要求他们懂得所有的行当。但是,你在宏观审视与作专业的技术鉴定时应当特别慎重,应当征求多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一些大专家的意见。上海有的是专家,你们可以多征求一些文化人的意见、作曲家、理论家和历史学家们的意见,不要光限于戏曲界。

 

另外,我发觉法院判决中有些自相矛盾,令人费解之处:

 

第一点,汝金山,他本身已经构成了侵权。就按他的说法,唱腔是杨飞飞的,那你也侵了杨飞飞的权呀!明明不是你作曲,为什么你又要署名作曲呢?你不是自已用白纸黑字定下的侵权者吗!

 

现在很滑稽,实际上原告变成被告了!本来的案情很清楚,许如辉家属告汝金山侵权,但法院似乎在打‘太极拳’,避开了原来的主攻对象,通过汝金山推出的杨飞飞的无证的‘口头证词’,反而将目标转向许如辉,实际上是将许如辉变成“被告”了。但是,杨飞飞并没有告许如辉呀!按照法律规定“不诉不理”,她没有起诉,你又为什么要理她呢?而且,杨飞飞你也要拿出证据(包括手稿、出版物与说明书和广告)来证明这唱腔是你写的呀!而事实是, 第一,杨飞飞拿不出证据,第二,你杨飞飞也并没有告呀!但是实际上,从逻辑上讲,就是许如辉变成了“被告”,这是很荒谬的、颠倒是非的做法,而且是毫无法律准则的做法。现在法院为了证明这个他们推论出来的‘合理合法’,就引用了通篇都是和汝金山有关系的,沪剧团的人的‘口头证明’作为‘证言’,以图推翻几十年铁定的历史事实,抹杀戏曲前辈一生心血,这是否太轻率、太残忍了吧!

 

社会主义的法律是讲事实的法律,讲政治的法律,也是讲人情的法律。在特别强调‘以人为本’,的今天,我们的人民法院,竟然对一位为海派文化作出过历史贡献的故人的一生辛劳不予尊崇,不加保护;反而对一个侵权者侵权后倒打一粑的恶劣行径熟视无睹,保护备致,实在令人心寒!

 

历史上杨飞飞起了多少作用,我们无法考证,她口说无凭,没有证据。但是历史上的广告、说明书,作曲署名一直是“水辉”(许如辉)。这是个历史事实,我们假如把这个事实推翻了,那不得了,当时所有的演员都可以说“都是我的唱腔,都是我作的曲”。那么新文艺工作者又是干什么的?只是配配音,写写“过门”,造造气氛吗?此事不是对许如辉一个人的否定,而是对整个戏曲作曲的否定。

 

还有特别奇怪的一点是“一案两判”。判决书中间有一个“思家”唱段(《为奴隶的母亲》),一中院在 2003 年就早已认定是许如辉的作品。现在同样是一中院,这次为什么推翻自己的判决?根据又是什么?法院自身的反复无常,难道不足以说明了法院内部的不严肃性吗?

 

当然我现在已经不是一中院的廉政监督员了,但我还是很关心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假如我们上海出现了最后高院也是这样判,那是上海的耻辱,也是上海司法的无知!那么简单的事情,那么几十年历史,白纸黑字,铁定事实,你只是根据与被告有关系的人的口头陈述,就能构成法律依据吗?就能推翻几十年的历史事实吗?!

 

我们前两年才开过 许如辉 先生诞辰 95 周年纪念座谈会 ,才在肯定他对中国戏曲改革的成就,他还不光是这方面,还有对中国的流行音乐和音乐剧的贡献,对于这样一位老人,如刚才顾晓鸣先生所说的,是我们应该树碑的人物,现在却把他推到被告席上,这对得起故人和历史吗?!

 

这个事情,我希望有良知新闻界引起注意,共同来关注这件事。

 

我就讲这些。      

 

                                        (2007/8/29 网上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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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阅读:

 

[ 许如辉独立网,点击方块进入]: 

             

[许如辉戏曲音乐案上海高院二审进展]:

   1.    上海高院8月27日公开审理许如辉上诉案     (new)

[尊重作曲家著作权益、暨许如辉戏曲音乐案座谈会,上海,07/07/27]专辑:

   1.   消息:   陈钢等作曲家, 就许如辉戏曲音乐败诉案发出呼吁    

  2.   金羽:  还水辉(许如辉)先生一个公道      

   3.   李惠康: 许如辉案,突现中国戏曲界的落后(new)

[许如辉戏曲音乐著作权沪一中院胡判案]:

    1.  许如辉后人不服判决,已向上海市高等法院提出上诉   

   2.  许文霞: 我为父亲讨公道——评许如辉(水辉)案之一                        

   3.  许文霞:迫害许如辉,是本次官司的全部本质 评许如辉(水辉)案之二

   4.  许文霞:我的上海维权经历——记许如辉戏曲音乐败诉案  

   5.  许文霞:一部完整的音乐作品岂容分割?——评许如辉(水辉)案之三    

   6.  忻鼎稼:我对许如辉案的判决感到蹊跷,兼问杨飞飞?

   7.  徐强: 应该如何看待历史? —— 许如辉(水辉)戏曲音乐著作权案的思考       

   8 李宗海:演员只代表唱工——写在 [世界知识产权日4. 26](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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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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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许章润:判决书写给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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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言无语:演员岂能代"词曲家"授权?——读【杨飞飞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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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 陈钢: 海派文化的悲叹与许如辉的“败诉”

陈钢教授这篇文章写得十分精彩!
8/31/2007 11:31 PM | 我思故我在

# re: 陈钢: 海派文化的悲叹与许如辉的“败诉”

《百度越剧》吧点击率高达二十七万七千余次,不容小窥!但就是容不得陈钢先生一篇短文《海派文化的悲叹与许如辉的“败诉”》,是不是哪里“犯禁”,硬是给删除掉了?!不知是何理由?!

陈钢先生是一位闻名中外的作曲家。是《梁祝小提琴协奏曲》作者之一。短文中,他从专业的角度分析了“许如辉败诉案”并不符合音乐艺术的法则和规律。如果利用公权力硬性判定,是有失公正的。你有不同见解,见仁见智,尽可著文辩论,百家争呜么,真理越辩越明,这本来就是党的一贯方针政策!从法律层面而言,如上海高院枉判,两年之内,还可向全国最高法院申诉,那也十分正常。也应以常态之心视之!文中又无任何诽谤污蔑内容,为什么见不得人似的要匆忙删除?

再则,陈钢先生文中说:“作为海派文化的传人,作为担任过上海市十年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到明年止也是十年)和曾被转聘这次担任判决的上海一中院的廉政监督员…… ”如果要“政审”才能发文章,应该可以有资格文章不被删除了吧?

这个《百度越剧》吧,纯属私人网吧?要删要增没得活说!如果不是,它的主子是谁?它是想在网上搞“文革恐怖”?扼杀正当的舆论?让汝金山、袁雪芬此类靠剽窃他人成功染红花翎顶载的鼠辈一统网上天下?我一点不危言耸听!这只要在几个大网站,百度、新浪、搜狐……点击一下《祥林嫂》,远远超过一百多条为袁雪芬等“四大名编”歌功颂德的文章,看上去就像高速公路车祸塞车一样见不到头!而仅仅只有几篇告诉人们历史真相的小文章都容它不得!谁在网上称王称霸?而且霸道到要抹去受害弱势者的所有一切存在! (百度越剧吧)
2/4/2009 10:46 AM | 百度越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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